47家房企仅2家销售增长,逆袭靠的是什么?******
1月份以来,各大房企陆续披露了2022年的销售情况。截至1月16日,以克而瑞发布的2022年全年销售榜序列为参考,目前已有47家上市房企发布了2022年全年的未经审核经营数据,其中同比降幅在50%以上的房企数量多达25家。
不过,仍有开发商取得了亮眼的成绩,越秀地产与仁恒置地成为行业内唯二全年销售业绩保持同比增长的企业,增幅分别为8.6%、14.3%。
其中,越秀地产在2022年完成合约销售额1250.3亿元,超额完成全年1235亿的目标,也是TOP20房企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事实上,2022年4月以来,越秀地产基本上每个月的销售业绩都保持着同比向上,9月份的同比增幅更是高达178%。
明源不动产研究院认为,背靠国资委和广州地铁,越秀地产获取了许多地段、资源良好的优质项目,并形成了TOD开发模式。数据显示,越秀地产的TOD类型项目在2022年上半年实现销售额120.7亿,同比增长58.8%。
在房地产蒙眼狂奔的年代,国企往往受制于包括负债率在内的多重要求,在规模扩张方面处于劣势。随着2020年下半年“三道红线”等规定的出台,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整体负债保持在低水平的国资背景开发商反而获得了相对更大的加杠杆空间,使其得以在行业下行周期中能更好地把握机会,获取更多好项目。
据海通证券研报,2020年以来,越秀地产的总借贷规模保持增长的态势,从2020年末的约678亿元增长至2021年末的约755亿元,并进一步上涨至2022年上半年末的约845亿元,这一指标较2021年同期增长约12%。该机构认为,国企开发商加大借债规模,是因为其销售增长高于平均水平,愿意积极收购新地。
越秀地产也正是在这一期间保持着颇高的拿地力度。据克而瑞统计,2021年在18个城市共新增37幅土地,新增投资总建筑面积达918万平方米;2022年上半年也累计新获取了16幅土地,建筑面积近346万平方米。在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越秀地产的拿地销售比分别达到0.76和0.67,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投资强度可见一斑。
同时,由于行业的持续下探,土地市场竞争明显减弱,使得尚有余力的开发商得以“捡漏”优质地块。越秀地产便在广州2022年的第四批集中供地中,以底价41.16亿元拿下两宗地块,其中一宗位于宅地断供多年的海珠滨江西板块。
某华南房企人士向记者分析,“在行业下行期内,拿得多,位置又好,优质货值上去了,销售额自然也就上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7月份“停贷潮”的影响下,出于对项目停工的担忧,国央企背景成为开发商的一项关键优势。据一TOP20房企内部人士透露,“‘停贷潮’影响了大家对民企的信心,认为民企的交付可能会出问题,因此更愿意去买国央企的房子。”
这也促使央国企背景的开发商表现在2022年下半年获得了更好业绩表现,例如在2022年12月,保利发展、华润置地的合约销售额同比增幅分别为55.76%、9.8%。
对于不追求规模的仁恒置地来说,能够逆势向上的关键之一则是其对高端住宅市场、改善类需求的聚焦。这一定位恰契合了当前市场的主流需求。据中指院调研,2022年度进行了置业的人群中,约38%是进行改善置业,较2021年增加5个百分点,位列各大购房原因之首。
反映在仁恒置地的销售上便是颇高的销售去化率。据克而瑞数据,2022年6月末,位于上海杨浦的仁恒·海上源项目推出372套房源,吸引了近1800组客户参与认购并全部售罄,单项目销售近60亿元,单价超11万元/平方米。
仁恒置地与越秀地产相似之处在于对一二线等高能级城市的聚焦。
据仁恒置地披露,2022年,在上海、苏州、无锡、天津、新加坡五个城市中,其共实现合约预售约554.83亿元,占全年销售额的约81.5%。
而越秀地产则以大湾区为核心。明源不动产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前11个月,仅广州一城便为越秀地产贡献了超600亿元销售额,占全年销售的约6成,其他主力城市如杭州、长沙、苏州、武汉等也均为热点一二线城市。这些热点一二线城市的高韧性,让越秀、仁恒置地在今年严峻的行业环境下,承受了更小的市场冲击。
区域深耕亦是滨江集团在2022年能保持住规模、实现排名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据滨江集团方面披露,该公司2022年全年累计实现销售金额1539亿元,同比降幅仅为9%;位列行业第13位,较2021年同期前进9位,这也是滨江集团历史最佳排名。
这其中,滨江集团在大本营杭州分别以网签金额718.05亿元和565.21亿元,继续蝉联杭州地区销售操盘榜和权益榜双料冠军。2022年,滨江更是因在杭州集中供地中挥金如土而备受关注。据克而瑞,滨江2022年拿地金额达到785.2亿,同比增加22%,布局几乎全部位于杭州。
滨江集团董事长戚金兴将此总结为“没有舍近取远”。“城市中心有地拿,就不到外围拿;杭州有地,就尽量少到浙江其他地区拿地;浙江有地,就尽量少到长三角其他区域拿地;长三角有地,就尽量不到全国其他地区拿地。”戚金兴在近期的公司年会上表示,“这样会让你的半径、你的优势充分得到体现。”戚金兴认为,尽管近来利好政策不断,但2023年的行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未来需要通过继续在优势城市、优势城市中的优势地段、做企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拳头”的优势产品,来保持自身竞争力。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